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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婆媳矛盾假离婚 同意房产除名却遭逐离

发布时间: 2018-05-24 09:28:22

来源: 信息时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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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婆媳矛盾假离婚

阿珍和前夫阿明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看到家婆单身一人,阿珍提议丈夫把家婆接过来和他们一起住,一家老少能有个照应。但自从和家婆住在一起后,婆媳矛盾不断,最后,丈夫提议:为减少婆媳矛盾,两人假离婚,阿珍认可了。于是2017年1月,夫妻俩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保持着夫妻关系继续同住并生活。

据阿珍称,2017年3月,阿明母亲要买新房子,要求把与阿珍共名的房子到银行按揭贷款给阿明母亲垫支首期。阿明提出,由于两人已经办理离婚了,所以他们共名的房屋必须先对房产证上的阿珍除名,再以只有阿明名字的房产证帮阿明母亲做抵押贷款。接着前夫写了一张“承诺书”,承诺等他母亲把自己原来的房子以旧换新一买一卖,资金周转开后再返还阿珍和阿明房子的贷款,到时再加回阿珍的名字。

房产除名后却被赶出家门

出于对前夫的信任,而且商量好2017年12月复婚,阿珍就同意了他们的提议,把房产证上的名字除去了。2017年11月,阿明母亲把房屋一买一卖的事处理好,即新房到手,旧房尾款已经到位,阿明却乘阿珍不备拿走承诺书,不认账,不复婚,房产证不加回阿珍名字。2018年1月,由于发生了口角,阿珍被阿明赶出原共有的房子。

阿珍被赶出房子后,欲哭无泪,电话向广州市妇联咨询,律师从其叙述的过程中,帮其做了分析。关于房子的问题,房子除名后从客观上来说阿珍没有证据支持自己是所有人,主观上又是自己同意除名,双方只能通过对质协调,假如男方不承认原有承诺,承诺书证据拿不到,从法律上来讲基本上没有可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子。为此,温馨提醒各位读者,房产除名需谨慎,在除名前最好先进行法律咨询,以防财务损失。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房产一旦除名,不管是买卖还是赠与,被除名的一方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阿珍拿不出“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自己的名字,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涉案房产的所有人,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zhuxiu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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